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内容总结
该文件是应急管理领域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稿,目的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,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,减少生产安全事故,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《职业教育法》制定,施行后将同时废止原 3 号令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》、92 号令《煤矿安全培训规定》。全文共 8 章 54 条,核心要点梳理如下:
## 一、适用范围
适用对象:矿山、化工(含石油化工)、医药、危险化学品、石油天然气开采、烟花爆竹、**工贸**生产经营单位;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另行出台办法。
培训对象覆盖: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、其他从业人员;**被派遣劳动者、实习学生统一纳入单位培训管理**,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。
监管分工:应急管理部、国家矿山安监局分行业进行指导监督;县级以上应急、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,培训遵循**统一管理、分级实施、分类指导、考培分离**原则。
## 二、各类人员培训学时要求
### 1. 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管理人员
1. 普通工贸等单位:初次培训≥32 学时,每年再培训≥12 学时。
2. 危化、石油天然气开采、金属冶炼、烟花爆竹:初次≥48 学时,每年再培训≥16 学时。
3. 矿山:初次脱产≥48 学时,每年脱产再培训≥16 学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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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发生致人死亡事故,本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。
### 2. 其他从业人员(新上岗)
1. 普通采矿业、制造业(含普通工贸):岗前≥24 学时,每年再培训≥8 学时;执行**厂‑车间‑班组三级安全教育**。
2. 危化、石油天然气开采、金属冶炼、烟花爆竹:岗前≥72 学时,每年再培训≥20 学时。
3. 矿山:岗前脱产≥72 学时,每年脱产再培训≥20 学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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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调岗、离岗重新上岗:普通单位离岗 1 年以上要重新接受车间、班组培训;矿山 / 危化 / 金属冶炼 / 烟花爆竹离岗**半年以上**就要复训车间 + 班组培训;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,开展专项针对性培训。
> 矿山井下新招人员、危化工艺岗位新人员,落实师傅带徒弟,实习期满方可独立上岗。
## 三、培训组织实施
1. 单位主体责任:单位是培训责任主体,可以自主培训,也可委托外部机构培训,**委托培训不转移本单位责任**;培训纳入年度计划,保障经费,培训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。
2. 培训档案: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;培训机构档案保存不少于 3 年。
3. 培训大纲:分行业明确大纲制定主体(应急管理部、国家矿山安监局、省级监管部门分别制定不同行业大纲),鼓励信息化培训。
## 四、考核发证(高危行业:矿山、危化、石油天然气开采、金属冶炼、烟花爆竹)
1. 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**6 个月内**必须考核合格;考核免费,全国统一题库。
2. 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》电子证书,有效期 3 年,全国有效;到期前 90 日内申请换证。
3. 取证豁免:**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在本单位,视同考核合格**。
4. 考试机构 / 考试点禁止从事和考试相关培训;考试全程录音录像留存数据。
## 五、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
1. 监管部门检查重点:培训制度计划落实、人员培训考核情况、培训档案记录;同时监督培训机构、考试点。
2. 处罚梯度:
- 5 万元以下 / 5‑10 万罚款:未落实培训计划资金、学时不足、应当复训未复训、井下 / 危化岗位未实习完毕上岗。
- 依据安全生产法处罚(10 万以下,逾期停产整顿 10‑20 万,追责个人 2‑5 万):高危负责人安全员考核不合格、未培训派遣工 / 实习生、培训记录造假。
- 证书处置:事故责任人员可暂停 / 撤销合格证;重大、特别重大事故责任人终身不得申领;欺骗贿赂取得证书予以撤销,3 年禁考;考试作弊停考 1 年。
- 培训机构、考试点违规:责令整改、罚款、停止招生整顿、取消考试委托资格等。
## 六、附则
界定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管理人员、其他从业人员定义;授权省级部门制定实施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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